山西長治一起狗咬人引發的命案即將一審宣判,原本簡單的鄰里糾紛,因狗主人糾集9人持械闖宅圍毆,最終釀成一死三傷的悲劇。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其實在郭某方上門到底是理論還是尋釁滋事?申父持刀反殺屬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首先,郭某的行為并不是上門理論,而是典型的尋釁滋事與非法侵入住宅。根據《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而郭某糾集 9 人砸碎門窗、踹門闖入申家,完全符合“非法侵入”的構成要件。同時,《刑法》第293條明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郭某方持鐵鍬、棍棒等器械圍毆申父致其鼻骨骨折,持續打砸 30 分鐘,高喊“今晚弄死你們”,既滿足“持械毆打”的惡劣情節,也符合“損毀財物”的要件,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其次,申父的反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關鍵看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刑法》第20條明確,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申家5次報警未獲及時響應,申父被多人圍毆至墻角,面臨持續的暴力攻擊,此時摸到窗臺殺魚刀揮刺,屬于情急之下的本能反抗。從現場情況看,郭某方人數占優且持有兇器,申父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境地,其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與目的條件。
但檢方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核心爭議可能在于防衛限度。有人認為申父持刀致一死三傷,超出了必要限度,但需結合案發時的情境判斷。正當防衛的限度并非僅僅對比雙方損傷程度,而是看防衛行為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郭某方的暴力攻擊并未停止,申父在黑暗、混亂中揮刺,難以精準控制力度與范圍,且郭某手部有防御傷,說明其仍在實施侵害。參考于歡案的裁判思路,當不法侵害具有持續性、暴力性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防衛行為造成的后果不應簡單認定為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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