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甘肅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積極創新執法方式,縱深開展服務型執法,牢固樹立和踐行“監管為民”核心理念,做到懲教結合、寬嚴相濟、裁量統一、過罰相當,努力讓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現選取4起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白銀市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肅某公司宣傳食品中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和近似母乳廣告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上級部門移送的案源線索,反映甘肅某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的產品介紹中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和近似母乳廣告的情況。經核查,甘肅某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甘肅某乳業【凍干驢乳粉】產品介紹”驢奶的作用顯示“驢奶與人奶極為相近,營養成分比例幾乎占人奶所含成分的99%。味甘,性寒,主治消渴、黃疸…保持充沛的體力。除強身健體之外,還可以對肺結核、氣喘、胃炎等起到一定的輔助治療作用。驢奶中富含芋堿酸,美顏美白效果極強。驢乳與人乳成分接近,富含功能性乳清蛋白和不飽和脂肪酸,具有延壽,增強抵抗力、免疫力,保肝護胃,美白等獨特的功能作用。驢乳所有功效皆為天然的”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發現違法行為后能積極主動刪除違法廣告,發布聲明消除不良影響,且違法廣告宣傳的產品未售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景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是服務型執法優化營商環境的深度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初次輕微廣告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主觀過錯、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實施容錯糾錯,依法不予處罰,體現了從“罰”到“教”的轉變。事后,執法人員結合經營主體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深、掌握不準等問題,堅持問題導向,給予“一對一”行政指導、政策解讀等服務,幫助企業糾正廣告宣傳誤區,體現了剛柔并濟、暖心高效的現代化市場治理新生態。
二、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天祝某母嬰生活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30日,天祝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天祝某母嬰生活館銷售侵權母嬰用品。執法人員立即開展核查,現場發現不同生產批號的“貝親/Pigeon”奶瓶2個,貨值金額338.00元,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貝親/Pigeon”奶瓶的供貨商的資質。經權利人辨認,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天祝縣市場監管局綜合本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貫徹落實服務型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實踐。一是主動委托辨認。投訴舉報人拒絕提供證據,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委托生產廠家對該店銷售的同款不同批號的產品進行辨認,確定當事人是否侵權。二是強化執法說理。案中、案后我局積極向母嬰店及社會公眾普及商標法律法規知識,以增強企業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三是注重標本兼治。積極引導經營主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商標價值最大化。
三、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隴南某車輛修配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隴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隴南市武都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案源線索,反映隴南某車輛修配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違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經核查,該公司從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2輛型號為TDT019Z的電動自行車,涉案貨值2100元,當事人擅自對車輛進行鞍座加長、后座附加箱包等改裝,致使車輛外觀與產品合格證簡圖不符,通過跨區域協查確認,改裝行為系當事人自行實施且車輛尚未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甘肅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當事人系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動整改恢復車輛原狀,隴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100元的行政處罰,對已整改車輛不予沒收。事后,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量“未銷售、無后果、主動整改、首次違法”等情節,采用“從輕處罰+教育引導”執法模式,指導當事人限期拆除改裝部件,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為小微企業留出了發展空間。
【典型意義】本案是服務型執法與跨區域執法協作的生動體現。一是跨區域協作精準發力。隴南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向四川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精準核查當事人違法行為,彰顯市場監管協作效能。二是堅持懲教結合、過罰相當。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量違法情節、整改態度與社會危害性,精準裁量實現過罰相當。三是推動行業自律。通過案件回訪做好法律宣講與服務指導,幫助當事人明確行為邊界,推動經營者嚴格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甘州區某食品超市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桑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甘州區某食品超市銷售的桑葚進行監督抽檢,報告顯示在該超市抽取的“桑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從張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桑葚2箱,每箱8kg,單價45元/箱,零售價為8.3元/斤,涉案金額為132.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但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現場提供了涉案桑葚供貨者的資質、購進票據、承諾達標合格證等資料,如實陳述涉案“桑葚”進貨來源,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甘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典型范例。一是彰顯剛柔并濟的法治精神。堅持“嚴”字當頭,持續加大食品監管和監督抽檢力度,嚴厲打擊群眾反映強烈和突破道德底線的食品安全問題,同時注重對盡責主體的“柔性”保護,實現寬嚴相濟、罰教結合,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二是體現進貨查驗的盾牌作用。明確進貨查驗制度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經營者自我保護、依法免責的關鍵依據,強化了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意識。三是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監管路徑。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依法包容審慎監管,在維護秩序的同時為守法主體創造寬松發展環境,實現有效監管與激發活力的相適應、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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